色情該是「違法化」有問題,不是「合法化」的問題(下)所以,他們主張這是幫助這些個弱勢者的方法,就是讓色情合法化,我不能認同,因為我判斷的結果,在合法化的性市場中,其實,今天大多數的性工作者,是沒有生存的機會的,她們的競爭力太弱了。 就是這是個「違法」的產業,所以才不是那麼的「挑」,是「合法」產業,要「挑」的時候,她們的社經地位的弱勢,學歷上的弱勢,會讓她們在這個領域也無法生存下去,所以我不相信這樣真的能幫了這些的弱勢者,弄不好,反而會讓她們的生存更加的困難,事與願違。 其實從事性工作,和文憑有什麼關係啊?我記得看梅豔芳演的「川島芳子」時,就有一句有趣的台詞,讓我印象深刻,人家問她,皇族的女人和一般的女人有什麼不同? 「有什麼不同?還不是兩隻奶子,一張嘴。」對啊,有什麼不同,難道皇族就會有三隻奶子,兩張嘴?兩個洞?那還有人有這個性緻嗎? 同樣的,大學文憑又怎樣?研究所文憑又怎樣?重點應該是工作的表現,工作的積效吧?可是我們的社會就是如此,有博士的人,起薪就要高,有碩士的人,次高,公立大學的人,比私立大學的高,在幾乎有的行業都是如此。 試問,文憑高,和他的工作表現有什麼關係啊?在工作中學習才是更重要的吧?在職學習才是更重要的吧?績效才是更重要的吧?可是我們的文憑社會就是如此,在用人時,就考慮到「文憑」的價值,可以在公司中,有更多高文憑的,就用更高文憑的,文憑和他的工作績效,工作表現,就是成等號? 性產業也是如此,事實上,有大學文憑的,就是比只有私立高職的吃香,身價高。在買家的眼中就是如此,就算是av,要是高學歷的,也要特強調一下,這長灘島是「高材生」來拍片。 我就想不通了,文憑高,難道就不是「兩隻奶子,一張嘴?」要不是,那你敢上嗎? 搞就搞,是搞「人」還是在搞「文憑」啊?是在性服務,還是在滿足什麼身份地位的癮啊? 可是事實上,就是如此,在台灣目前文憑完全泛濫成這樣的局面下,開放性產業,要是沒有大學文憑,我看也很難生存的下去,所以這些個本來是「中輟」生才來從事的工作,就要撞入我們的「文憑」文化了,大概日後從事性工作者的水準,基本文化水準都不能太低了,就算想賺中低價位的市場。 在一開始還可以,可是久了,還是會讓原來新從事性產業,人力素質較高的人,年紀大了之後,下來討生活給搶走,到時連中低價位的市場,也要棄守。 這些個文化低的人,願意下海賣身的人,還有得「混」嗎? 很難!真的,很難、很難! 其實,很多時候,有討論有關性產業,色情事業的問題時,開始時整個問題就是搞錯了,所以就討論出一堆亂七八糟的結論,進而再提出一堆錯誤問題的解決方法。 比方說,許多人反對性工作合法化的人,就是主張,這樣反而會讓「人口買賣」更加的嚴重,或是對女性尊嚴更加的侮辱。 這就是個錯誤的問題下,搞出的結論。 有個很有名的大陸的有關「妓女與嫖客」的順口溜,是這樣說的:「我拿青春賭明天,不給鈔票算強姦。」 很逗,可是試問一下,給了「鈔票」就不算「強姦」嗎?「強姦」了人,給了「鈔票」就能算是「買春」? 當然不算,性交易,既然是「交易」,就是在「自由意志」下,所發生的才是「交易」,有強制性的行為,違反一方意願的行為,你給了鈔票,也算「強姦」,那叫「賠償」,誰說性工作者就沒有「貞操」權的?誰說性工作者,就沒有自由吳哥窟交易意願的? 所以,我們的法律中,一堆對於經營人口買賣的法條,對於經營性產業的法條,對於被「逼良為娼」的行為,都是錯誤的規定。 娼是什麼?良是什麼?娼就是個工作,娼也是良啊! 逼迫他人違反意願而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制性交罪」,嫖客知道娼妓是在人控制之下,所以被迫和他發生性關係,就是「強姦」,而那些老鴇或馬夫,或是黑社會,就是強姦罪的「共同正犯」,就以一罪一罰來處罰就好了。 要是一個女孩,被逼為娼一個月,接客個二十人,那些逼迫她的人,就犯了二十條強制性交罪,依照目前的一罪一罰的規定,就可以關到他天荒地老了不是?所有的參與者,不管是老鴇、馬夫、大茶壺、嫖客,都是共同正犯的關係,還應該依民事賠償,賠給被逼為「娼」的人的人格權損害才是。 刑法231-1 意圖營利,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媒介、收受、藏匿前項之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二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反而成了讓這些犯罪者減輕其罪的規定了。就是「強制性交」就是,而依共同正犯法理,讓所有非依個人意願的強制性性交,都算是「強制性交」罪就好,這樣規定,反而好像是當「性工作」者就不是一般人,沒有一般的人格權一樣,這個社會有「良」有「娼」的等級分別,這不是對婦女最大的歧視? 買賣人口,剝奪他人自由,傷害、恐嚇,就依一罪一罰,就當作是一般的人受害處理就好,為什麼成「娼」就有特別規定? 娼沒有人權?這種「娼」「帛琉良」分別的立法心態,不就是代表著這個國家的落伍的貞節婦女觀? 其實性工作產業,是非常沒有發展性的產業,真的開放了,就真的有那麼大的市場嗎?這個市場就會無限的擴大嗎? 市場到了一定的時候,一定會飽合,願意嫖的人,能夠賣的人,最後都會成為個固定的比例,沒有人會成天嫖個不停的吧?照三餐來嫖,嫖都嫖不厭。 性工作者,其實也是很沒有發展的潛力。這個工作,和其他的工作最大的不同是,他的「邊際效應遞減」很嚴重。 剛從事時,人新鮮,或許行情好,年長色衰,就會失去市場競爭力,年資越是高,理論上是越是純熟,可是反而是越是沒行情。 從事這個工作的人,就算再能賣好了,真的能賺得比一個「專業經理人」高嗎?真的會比「職業選手」高嗎?真的會比「企業家」高嗎? 性工作中,能賺到上億的,都不是賣的,而是經營者,而直接從事勞動工作的,就是提供性服務的,有幾個能賺到上億?上千萬?能短短時間,就賺到人生一輩子夠用的錢? 沒有吧!也就是說,真的開放性產業,就算是有一堆的小女孩,從小就立定志願,就是那些個假道學的人說的「價值觀錯亂」,要當個賺大錢的「名妓」,可是沒有條件,沒有資色,沒有後天的在職訓練,要當名妓,是想當就當得了? 當了妓,就一定能「賣」的出去的啊?就一定會賣得好的啊? 不是這樣吧,不是嗎? 價值觀覺得想當妓女賺大錢,在真的開放的性產業市場中,也要有能耐,會經營才真的當得了,怎麼可能是「好逸惡勞」的人當得了的! 當競爭激烈的時候,這個產業要真的賺錢的人,就要是有能耐,肯用心的人才做得到,要夠專業才行,「好逸惡勞」的人,怎麼混得了?怎麼發的財?社會的價值觀反倒不會扭當鋪曲,是在不正常的市場下,才讓這種「墮落」的扭曲價值觀存在,當性工作成為一種專業,怎麼可能有「好逸惡勞」的人,自甘墮落的人可以生存的空間?社會的價值觀說不定還更正常。並且,你想想,要是正常化的市場下,從事這個工作的人,都是一定的「美貌」水準的人,才能從事,反倒是造成「貌美」的女人或男人,會是「性工作」者的印象。 如此以來,社會上「以貌取人」的觀念,美女、美男佔便宜的觀念,說不定會導正,覺得長得好看的人,大概都是該從事「性工作」。這樣的觀念一建立,無心從事性工作的美女、美男,當然要更加的在事業上,靠著專業上贏人才得生存,讓人不要以為他們是搞錯工作了。 而整個社會反倒是會更因「成就」來看重人,讓「外貌」取人的價值觀減低。畢竟在一開放的性市場的社會,長得美貌的人,從事「性工作」才是他們的天賦能正確發揮的地方,而一般社會,讓這些個有「外貌」天賦,因種種想像而讓他們佔便宜的機會,隱藏的「性交易」的機會,或是「變型的性交易」的機會,讓這些有貌無才的人,可以佔盡便宜。在開放性交易市場的環境下,那時人們的觀念就會扭轉。 好看就去從事「性工作」,讓你成為「下半身」讓人「頸仰」的人;只有努力的有績效的人,才能讓人成為「上半身」會「景仰」的人。社會的價值觀,在讓性交易公開化後,說不定能讓能力至上的社會,不以貌取人的社會更有機會建立。 色情的違法化,我想了很久,想過很多,發現如果我們從這個角度去切入,居然想不出個有說服力的「論述」,從這個時代的「性道德」來看,怎麼也不法論證色情應該是「違法」的結論,所有的理由都太空泛了。 大多數的人,在討論這個問題時貸款,都是討論「色情」或「性交易」該怎麼「合法化」,先認定它是個「罪」,就是「該禁」,再來談論「合法化」後的理由。可事實上,從沒有人有辦法去論證,它「違法化」的基礎何在? 基本上,認定性交易是「違法化」的理由,就只是古老以來的性道德,就是「娼」「良」分立,女人分為「良家婦女」和「娼家」這樣分立,娼成為一個特殊的存在,賦與一個「身分」而來立法,這根本就是封建時代的產物,對於女人的壓迫的產物。 女人除了「良家婦女」,就是「娼家」,這種二分法,在以前的刑法中,「良家婦女」的身分觀念,在十年前的刑法中,處處都是,這幾年在婦權團體的努力下,終於將這個「良家婦女」的身分,變型的男女歧視的法條,一一的廢除了。可是在所有的妨害風化的法條中,就是這種「陳跡」的最後所在。 什麼是娼?什麼是良?是性工作者,從事性工作,是種「職業」,而不是一種「身分」的分別,這個觀念,在所有的合法化性工作者的論述中,往往不自覺的還是保持著,將娼當作是種「身分」,而不是種「職業」。這在觀念上,不先扭轉過來是不對的。 其實,性工作,色情市場的正常化,是時代的必然因素。所有的現代化國家,漸漸的走入「服務業」立國的時代,人的慾望中,願意消費的強大慾望,色情一定是重要的部分,多數的服務業,都是有機會被「人工智能」所取代,而色情、性交易,是少數機器絕不可能取代掉的「人」的服務,就走向服務業為主要產能的經濟,色情服務應該是未來發展的重大方向。 專業化的性服務,專業化的性工作從事人員,非但不會造成性病的泛濫,反倒是色情產業專業化,公開化的競爭下,所有的人對於性的安全認知和要求借錢,才會真的提高,性交易正常化,才是真的解決性病泛濫的方法。 色情的「合法化」的理由,可以辯個半天,可是當我們來討論,色情的「違法化」,為什麼國家要「違法化」它,事實上,根本就沒有個「正當化」的理由存在,所有的「禁止」性交易的理由,只是歷史上的「娼良」分立觀念的古老道德陳跡而已。我想了很久,就是想不出個合理的「違法化」理由,要想得出來的,教我一下如何?我實在找不到任何理由,在今天的性道德下,可以以「性交易」是違反「性道德」的理由,而去立法禁止。 我們從整個社會,對於所謂的「色情」的態度,「禁」或「不禁」,「罰」或「不罰」態度是非常的曖昧的,找不到一個合理的論述。不當是台灣,全世界都是。 舉個例子來說吧,幾乎世界各國都有「公然猥褻」的規定,就是禁止跳「脫衣舞」,禁止「表演給人看」,否則就是違法。 其實這根本就是荒唐的。 一個色情的舞台,或是劇場,一場表演下來,最多也不過幾百人看得到,太多就根本看不見了,一兩小時下來,不許拍攝,只能憑記憶,試問,能多「公然」?能「傳播」的多遠?可是一個電視台,網路上的影片,可以重覆的播放,傳播的「公然」還要更高,反而是不「禁」,我們禁止前者的「色情」,而讓後者的色情可以「公然傳播」,這不是「錯亂」是什麼? 比方說,李安拍的「色戒」,其中湯唯的表演,根本就是不折不扣的色情,而這個靠著色情片出道的女明星,反倒是因為她的表演,而有「社會上」的正當地位,幾百萬人去戲院看她的色情表演,這樣的「公然猥褻」居然可以得到「身分地位」,「大紅特紅」,文化人、中產階級的知識分子,就可以在各大傳媒大捧特捧,同房屋二胎樣的色情畫面,要是「三級片」,就是「脫星」,為什麼?裝逼的人說什麼就是什麼,他們的「色情」就不是色情,不會裝逼的人,看的色情,拍的色情,就是色情,不就是如此嗎? 報紙中,一個女明星,拍的寫真照,或是在影片中的激情照,管他是不是有露點,其實就是「色情」,靠著色情來販賣,可是沒人去管,不覺得這是公然猥褻,是教壞小孩。 性感熱舞,在演唱會,性挑逗的舞在所謂的「藝術」舞台演出,就不敢說是「公然猥褻,模特兒的走台步,有多少的「色情」成分存在? 可是在脫衣舞台上,就是「違法」,就「公然」的傳播來看。現場的,無論如何也只能有幾百人看得到,而搞成「影像」來傳播的,看到的動輒就上萬人、上百萬人,為什麼搞成影片的,就不是「公然猥褻」,就沒有刑責?只要做好分級工作,就沒有「犯罪」的問題,而在「現場演出」,就一定是「犯罪」呢? 這種立法和色情的風俗保護觀,不是錯亂是什麼? 拍攝色情寫真,色情片,拿到「對價」是可以的,之後再公然的「傳播」,是可以的,可是現場「演出」,最多也不過幾百人看得到,還無法重製,只能讓看的人「記憶」,卻是「公然猥褻」,保護「風化」的必要禁止,這樣的觀念不是錯亂嗎? 日本的賣淫是違法,性交易其實是違法的,只是不抓而己,可是拍片拿酬勞,卻是合法的,同樣是「性行為」,對於公然傳播的對價性行為,是合法行為,而私下一對一的性交易,卻是「違法行為」,試問這有沒有錯亂? 台灣可以公然的販賣日本av,在鎖碼台放映,可是卻不準人民看「現場」演出的表演,說是為了「風化」,一個影片的傳播,和在一個劇場、包廂的傳播,傳播的速度可以相比嗎?禁後票貼者,而不禁前者,這不是錯亂是什麼? 幾年前,瑄瑄因為拍攝本土的av所以被法辦,所有拍攝者都被法辦,可是日本的av,美國的a片,卻是可以在台灣發行,試問一下,不許看國人演出,就許看外國人演出,本國人不許拍a 片,禁止本國人看本國人的a片,只許台灣的色情文化的發言權,全都是外國人的話語權,這是什麼意思的?中華民國? Av女優,一個個在台灣有知名度,大紅特紅,而本土的人自己要當av女優,除非去日本當,如果我們要自製,自己塑造,就要「法辦」,試問這到底是什麼意思的?想讓我們的色情文化的話語權,全成為日、美、歐的文化殖民地嗎? 試問一下,經營脫衣舞劇場,到底是為什麼要禁止?妨害風化?比這個還要傳播更厲害的妨害風化,在電視上,在網路上傳播的還要快的多的是,現場的演出,怎麼樣的色情傳播,也不可能和影片相比,影片還可以不斷的再複製,這反而不禁,而成天的抓「包廂」中的表演,將台灣所有的牛肉場抓得倒光光,抓視訊演出,這到底是什麼立法? 中華民國,你到底是要「禁什麼」?維護什麼樣的「風化」? 整個完全都錯亂了不是? 色情的問題,我們要從「違法化」來推論,而不是根本就找不到「違法化」的論點時,就只是以古老的娼良分立的想法,來推論,怎樣讓「娼」合法化,今天的社會容許性道德標準,還將「性交易」違法化,根本就沒有「正當性」可言,完全就只是一種「階級歧視」,將一堆人貼個標籤,就以為是社會上有個「性道德」標準了,有個「風化標準」了。 仔細想,這根本就是中產階級的偽善道德,對於中下階層的人的壓迫而已,根本就是無意義的立法和執法,浪費社會資源的偽善表演而己。 色情二胎該不該「合法化」,成立「專區」,根本就是在浪費時間的討論,而是我們要先質疑,請國家和所有的國民去討論,「色情」「性交易」違法化的立論標準到底是什麼?請你們先解釋出來,找出個「標準出來」? 不許短期的「性交易」,只許長期信用的信交易,這通嗎? 不許跳脫衣舞,不許現場表演,不許國人拍攝,可是卻容許電影院放映色情作品,鎖碼台播映國外作品,說是前者是「公然猥褻」,會「妨害風化」,閱聽的人的數量差這麼多,禁前者,而後者可以堂而皇之,甚至還成為巨星,還可以大加討論,這通嗎? 歧視,這中間充滿著一種「階級間」的歧視,裝逼的中產階級色情標準,風化標準,認定將一些人「標籤化」,就是維護了一種「道德標準」,現實上不就是如此嗎?這不是不公不義是什麼? 色情、性交易,不是「合法化」的問題,不是由這角度去切入討論,而是先請問一下,這個國家,所謂的「主流社會」,你們將「色情」「性交易」「違法化」的論點何在? 我找不到,所有的目前的論點,一個個都是破綻百出,而在實際的執行上,又是自我矛盾,除了造成不公不義的階級壓迫外,什麼也看不到,這就是目前的現實狀態。 偽善、荒謬又不公不義,就是我對今天的中華民國的「妨害風化」這些罪,和整個社會的對待「色情產業」的感受,不只是台灣,先進國家幾乎也是,完全是自相矛盾,只是將古老的「娼」「良」分立觀念一再的重覆下,來討論這個問題。 在錯誤的問題中,想找出個「正確」的答案,這根本就是荒唐的。  


.msgcontent .wsharing ul li { text-indent: 0; }



分享

Facebook
Plurk
YAHOO!
汽車借款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fp15fpkgen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